制定單位:永信人退休聯誼會/制定日期:2008/04/02
第一條:宗旨
本公司為加強對退休同仁之服務與照顧,關懷其生活與健康之需求,增進與公司之聯繫,特成立「永信退休同仁(或永信人)聯誼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本會隸屬於職工福利委員會(以下簡稱福委會),由全體退休同仁組成。
第二條:主辦單位
由福委會及其輔導單位(服務部)負責本案推展。
第三條:主辦單位之工作要項
一、 設立聯誼中心:
(一) 由本公司安排適當場所配置桌椅、電視、書報雜誌、電話、咖啡機及飲 水機等設備,提供退休同仁專屬休憩聯誼場所。
(二) 配置工讀生或安排員工負責接待、聯繫等事宜。
二、 辦理退休同仁健康諮詢及醫療服務:
(一) 定期辦理退休同仁健康講座,安排專業人員提供相關資訊及心理諮商服務。
(二) 配合現職員工辦理退休同仁健康檢查服務,公司酌予經費補助。
(三) 患重病送醫者,由公司派員探望慰問,並視狀況給予適切協助。
三、 鼓勵退休同仁參與公司內各項體育活動:福委會舉辦活動時,得增設「退休同仁組」,鼓勵退休同仁報名參加。
四、 辦理退休同仁聯誼及參觀活動:
(一) 配合每年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,辦理公司內聯誼活動。
(二) 每年不定期辦理退休同仁旅遊活動,由公司酌予補助經費。
五、建置退休同仁聯誼會專屬網頁:
(一) 於本公司主網頁建置退休同仁入口,報導退休同仁相關動態、活動訊息,並作為退休同仁與公司聯繫之主要窗口。
(二) 網頁由福委會協助建置,資訊室負責維護。
第四條:會員之資格
一、凡本公司之退休同仁為本會當然會員;同仁退休時,得填具入會申請資料「基本資料異動表」《附表一之一》及「直系親屬基本資料異動表」《附表一之二》向服務部申請加入本會,再發給「會員證」樣式如《附表二》;未提出申請者,視同棄權論之。
二、對於本案實施前已退休同仁,得由本人填具「入會申請單」補辦申請作業,再由服務部補發會員證。
第五條:聯誼會之組織
一、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至二人,由退休員工中選舉產生;任期為二年,得連選連任。
二、 本會視會務工作需要,得設總幹事一人,以及總務組、活動組各置組長一人,並由服務部相關單位設置一至二人幹事,協助各項會務紀錄及聯絡事宜。
三、 各組視工作推廣需要,得設副組長數人,由組長自退休同仁中選任。
第六條:幹部之職責
一、會長
(一) 指導會務之運作。
(二) 各類重要會員活動之召集。
(三) 會員大會之主持。
(四) 綜理會務。
二、副會長:
(一) 協助會長綜理會務。
(二) 會長之職務代理人。
三、總幹事:
(一) 策劃執行會長、副會長交付之工作事項。
(二) 適時召集各組工作會議。
(三) 各組工作之協調及督導。
(四) 會員之聯繫及協調。
四、總務組組長:
(一) 接受會長、副會長之協調,辦理相關業務。
(二) 策劃執行總幹事交付之工作事項。
(三) 綜理相關組務,以及財務之收納管理。
五、活動組組長:
(一) 接受會長、副會長之協調,辦理相關業務。
(二) 策劃執行總幹事交付之工作事項。
(三) 綜理相關組務,規劃組織年度活動及剪影紀錄。
六、各組副組長:
協助組長處理相關業務。
第七條:會員權利與義務
一、會員之權利:
(一) 凡申請入會者,須繳交二吋半身脫帽照片(或照片電子檔) ,第一次由公司免費製作會員證;若會員證遺失或污損無法辨認需重製者,須同永信員工相同,酌收工本費。
(二) 退休同仁之會員證可等同員工職員證一樣,共享福委會與廠商所簽訂之優惠折扣。
(三) 退休同仁憑會員證至鄉野莊咖啡餐廳消費,亦可享有等同員工職員證之優惠折扣;結帳時,必須主動告知才可折扣之。
(四) 會員之配偶經申請入會,亦可享有1-3項之權利,並酌收工本費發給會員證副卡。
二、會員之義務:
(一) 遵守本大會決議與規章。
(二) 住址、電話等聯絡資料變動時,隨時通知本公司服務部窗口人員更正。
(三) 會員名冊資料屬於機密文件,必須妥為保管、避免外洩,以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。
第八條:會員權利之解除
一、已逝世者。
二、違法犯紀,行為不良,有損本公司及本會聲譽者。
三、惡意攻訐本公司,經勸導仍無悔意者。
四、凡有以上情形之一者,即解除會員資格,會員證作廢。
五、會員權利非惡意解除,其配偶之會員證副卡權利不受影響;例如會員已逝世者,其配偶之會員證副卡權利仍被保留。
第九條:經費與預算
一、本會活動所需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、…
二、由總務組於年度預算中編列。
第十條:意見溝通
一、本公司設退休同仁意見信箱,提供退休同仁建言管道,以加強退休同仁聯繫關係。
二、退休同仁意見申訴辦法如下:
(一) 退休同仁如以口頭申訴,應由服務部窗口人員作成紀錄,立即陳報處理。
(二) 退休同仁如有權益受損,或有其他意見時,得以書面直接依行政系統,提出申訴事項,單位主管應立即查明處理,或層報處理,並將結果或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。
第十一條:補充規定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退休同仁其他權利義務事項,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規定之。
第十二條:實施本章程經呈報經決會核備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